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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海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

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基层计生协评估认定成果,建立和完善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县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惠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来人口计生局[2011]4号),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村(居)建创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贯彻意见》(揭委发

[2007]20号)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国人口发[2008]66号)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国人口发

[2009]83号)的要求,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等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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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着力完善基层人口计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为推动我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狠抓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阵地建设,以“两无”活动为载体,抓基层打基础,强化村(居)自治制度以及自治能力建设,通过培育、树立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探索具有我镇特色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示范村(居)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方洽锋

副组长:陈木坚

成员:杨碧叶、高耿鹏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计生协会

各村(居)应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明确职责

各村(居)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1、保障经费,支持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

2、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和

计划生育工作;

3、指导做好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建设,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4指导基层计生协积极参与人口计生自治事务,动员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

(三)开展省、市、县三级连创,组织做好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各村(居)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深入推进示范村(居)创建活动。

(四)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在年度考核中,凡获市、县级示范点称号的,给予适当加分。

(五)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获市、县级示范点称号后发生政策外生育或其他严重违反本方案要求情形的,取消其示范点称号

四、镇级示范村(居)标准和要求

(一)自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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