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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为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围绕“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重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在党委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和其他财务风险企业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生产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依法配合、支持政府开展涉诉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不与法律原则抵触的商事惯例、金融业务规则。在政策适用、措施制定、协调沟通等工作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妥善化解风险,促进案结事了,又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抵制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充分认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利益主体众多的特点,尽力实现各方利益最佳平衡。在充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确定应优先保障或合理兼顾的利益。

四、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运用司法调解、案外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浙高法发〔2009〕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协调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并结合案件特点尝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的调解。

五、坚持区别对待原则。继续运用集中管辖的方式审理涉地方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结合涉财务风险企业股权结构、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生产要素及发展前景等因素,适用不同的案件审理程序:对尚未构成破产原因,且企业债权债务结构复杂、优势资产突出、政府扶持力度大的企业,可适用非破产程序审理相关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对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需要,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解救危困企业;对产能落后、挽救无望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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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诉中小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精神,通过适用破产和解、重整程序,尽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高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推进产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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