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号:(2011)#民初字第12##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被申请人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直至2010年3月25日通知交付,7月1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月日
第二篇: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水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王钧毅等人诉赵世平股权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在本案原被告的股权签署及股金的交易中,原告王钧毅父亲王世堂实际上是与被告赵世平交易主体,也是受益的主体。在股权交易中王世堂一直在与被告赵世平进行接触,所有股权变更的文件都是由王世堂签署的,且现金也是由王世堂进行交付的。所以追加王世堂为本案第三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时结案。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时查清案情,特申请贵院追加“王世堂”(男汉族64岁交通局退休干部住红十月小区东一区8号楼3单元902室18999975683)为本案第三人。特此申请,恳请贵院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12年4月20日
第三篇: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电话:被申请人:住址:电话:被申请人:住址:电话:被申请人: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未完,全文共2334字,当前显示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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