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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探求见义勇为工作的客观规律,思考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发展的新途径。

思考一。必须提高对见义勇为重要意义的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诸多传统美德的精髓,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国家的凝聚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首先,见义勇为的本质特征是无私无畏、利国利民。无私则无欲,利人则和谐。研究表明,所有违法犯罪都与私欲有关,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违法犯罪和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减少,社会必然安定和谐。其次,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所以,见义勇为事业关系到社会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兴衰成败。

思考二。政府是褒扬见义勇为的最重要力量。政府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力量,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义务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服务。首先,政府要领导组织开展见义勇为的各项工作;其次,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用于奖励表彰、抚恤、救助见义勇为者;第三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制度,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我国社会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政府官员的举止影响着老百姓的价值取向,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见义勇为,用制度约束见义不为的工作人员。

思考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弘扬见义勇为的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将一事无成。见义勇为事业更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事业,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我们只有将见义勇为事业植根于广大群众当中,见义勇为工作才会大有作为、蓬勃发展,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思考四。见义勇为协会要有恰当的定位。作为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民间团体,见义勇为协会承担着许多具体繁杂的工作。其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要放在全力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多做好事、实事方面。一是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协调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二是要为见义勇为者及时解难。对于他们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经济赔偿先行垫付,之后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追偿。三是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困难和合理诉求,开通政府联系见义勇为者的快车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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