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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

4、《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

(琼府[2004]54号)

为保障部分城镇用人单位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按《条例》规定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退休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社会医疗补助范围:

(一)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核定,确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时,清算财产不足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

(三)《条例》实施前,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改制或者依法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致使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二、社会医疗补助待遇

纳入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属前条

(一)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其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医疗补助之外向其提供适当的医疗补助。如用人单位恢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其退休人员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三、社会医疗补助的资金来源

实施社会医疗补助所需的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上年度社会医疗补助支出情况编制预算并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的社会医疗补助资金数额,根据实际情况测算。

政府鼓励和支持从社会各界广泛募集社会医疗补助资金。

四、社会医疗补助的资金管理

(一)社会医疗补助资金由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分帐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社会医疗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既要方便社会医疗补助对象能够及时获得补助,又要防止社会医疗补助资金的浪费

五、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振有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基本医疗和医疗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及城区(夷陵区除外)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事、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国家公务员医疗及医疗补助的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医疗补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经有权机关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由所在参保单位汇总并呈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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