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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工程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三化”战略,打造开发区“宜业、宜学、宜居”的新城环境,破解企业“招工难”、“留人难”问题,建立健全开发区内企业员工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2011年度)》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企业员工租、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助的方式,建立企业员工租房补助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研发技术骨干)购房补助两种补助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补助对象为。在开发区注册、纳税和经营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应当符合2010年度销售产值1亿元以上的条件,重点科技及服务业企业应当符合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补助要求:

1、租房补助的申请条件为。企业统一为本单位员工租用开发区新雁公寓、邻里小区、下沙街道外来人员公寓等住房(不包括商品房、企业内部员工宿舍及人力资源公司宿舍等用房)。企业员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租住在公寓内。

2、购房补助申请条件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研发技术

骨干)于2011年度内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商品房。购房人员必须与企业签满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如购房补助发放后,购房人员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年限的约定的,其所在企业应全额收回购房补助,并在购房补助发放时,与购房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购房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企业收回的购房补助只能用于其它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发放。

第二章补助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财政安排企业员工安居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建立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机制。

第六条开发区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企业的租、购房补助机制的管理和补助企业的资格认定;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开发区纪检监察、人劳、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综管局、街道、前进园区指挥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安居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货币补助的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货币补助的方式主要有租房补助、购房补助及购房贴息。货币补助资金统一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货币补助标准:

租房补贴标准。按企业在2011年度内为员工租用宿舍的面积,给予企业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助,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补助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购房补助标准。按每套房屋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购房款,以及分3年最高补助额度为50万元的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年息或公积金贷款利息。贷款额度不足50万元的,则按实际贷款额度进行补助。

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产值规模,给予企业管理人员1-25套购房补助,其标准为:

(1)、销售产值100亿以上(含)的工业企业,按照25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2)、销售产值50亿(含)-100亿的工业企业,按照15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3)、销售产值20亿(含)-50亿工业企业,按照7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4)、销售产值10亿(含)-20亿的工业企业,按照3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5)、销售产值5亿(含)-10亿的工业企业,按照2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6)、销售产值1亿(含)-5亿的工业企业,按照1套的标准发放购房补助。同一集团下属所有公司享受购房补助套数之和不超过25套。重点科技及服务业企业原则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数量不超过2套。如与工业企业重复,按从优不重复实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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