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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法律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07-11-08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大幅增加,引发诸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中因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引发的纠纷较少,而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该类纠纷案件涉及到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政策性强,法律繁复,审理中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冲突。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农户又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征收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但实际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丧失了。村集体认为既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不分”和“给谁分”由村集体决定,而农户则认为其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权分到土地补偿费。经济权利之间的冲突是此类纠纷发生的最普遍原因。

2、人口流动及户籍变动。近年来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导致某些村民因户籍、居住地、婚姻等原因成为特殊群体,包括户口未迁入、也未分到承包地但长期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户口已迁入,但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或时间较短;长期在外打工或经商但户口未迁出;入赘到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将户口迁入等等。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那么以上各种情况的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征地款的分配也存在争议,并成为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对“外嫁女”的待遇政策。本文所指的“外嫁女”,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与本村村民结婚、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嫁入本村、户口也从原村迁入本村的妇女和嫁给外村村民但户口仍在原村的妇女等。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仍被绝大多数农民、农村干部,甚至部分街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据。“外嫁女”待遇问题引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及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难点。

二、我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案例及特点

我院司法管辖的地域为武汉市洪山区,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拥有城中村66个,土地总面积13万余亩,占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的48%,其中列入全市首批改造的村有28个。鉴于城中村改造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区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征地较为频繁,引发多起诉讼。我院近两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主要有四起:

1、2006年初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某村五名村民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按其他村民相同的标准给其发放征地补偿金(见2006洪张民立初字第1号案卷);

2、2007年6月份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某村三名村民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制定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文件中相关条款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判令村委会补发相关的生活补助费(见2007洪和民初字第100号案卷);

3、2007年7月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某村十一名村民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法

院确认村委会制定的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组织改制实施方案中相关条款因侵犯原告合法权利而无效,同时确认原告享有的资产量化份额(见2007洪民立初字第2—12号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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