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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法制化的“中国式困境”

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历了长期了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发展进程。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起步时间相比西方要晚得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加快发展和整个社会法制化水平的提升,近年来,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媒体要求政府推进行政问责法制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那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问责在迈向法制化的过程中究竟取得了哪些方面的成果,其现实效果如何,又究竟面临哪些亟待突破的困境以及如何突破这些困境呢。

一、改革开放以来行政问责法制化的进程

我国尽管在200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才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但责任追究却由来已久,可以说,从改革开发以来,党和政府就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近年来进展很快。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发生,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康世恩、石油部部长宋振明被问责。1987年对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的林业部部长杨钟副部长董智勇被撤销职务。1988年,铁道部原部长丁关根因重大铁路安全事故引咎辞职。2003年“非典”期间,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等多名官员辞职。此后,各地又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浙江嘉禾违法强制拆迁事件等责任人进行了追究。除了对大量失职渎职的官员进行责任追究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行政问责制度化的努力一刻也没有停止过。行政问责制度化较早的标志当属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此暂行条例被评价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文件”,并最早引入了责令辞职这种形式。2002年7月9日,该条例重新修订后“转正”,更名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与1995年的暂行条例相比较,人们印象最深的是,此次颁布的条例又向制度化迈出了一大步,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并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给出了定义。针对特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又称302号令),302号令可以说是直接给责任领导施压,全国安全生产局面有了较大改观。2002年值得着重指出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宣布在香港推行“高官问责制””(theprincipalofficials.accountabilitysystem),这一制度随后在大陆各地得到了推广,即后来完善速度最快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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