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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一篇: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广良,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山东省单县孙溜镇贺庄行政村王庄24号,电话:15020153582。

被申请人:单县东城街道办事处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东城办事处(2016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行政处理决定书,依法从新做出合法的处理决定书

2、追究相关经办人不作为的行政责任,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3、督促被审请人清除王广彦堆放在我宅基地上的杂物及农机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16年5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王广彦强行占用的宅基地的宅基地纠纷处理申请书,被申请人2016年5月19日做出处理决定书,7月3日《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到我手中,将王广彦侵占我的宅基地抽回,我不服被申请人处理行政行为,9月5日向单县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东城办事处[2016]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处理决定书,单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认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依法撤销了东城办事处[2016]行政处理决定书。10月28日我依法第二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宅基地纠纷处理申请书,11月2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及内容5月19日的处理决定书几乎相同,被申请人是故意浪费我时间精力财力物力。被申请人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存在与事实不符现象及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争议宅基为村委会于1999年按照村庄规划,宅基统一安排为其子建婚房使用,申请人当时因家庭困难没有建设”。事实情况是当时村庄规划安排宅基地事实情况是男孩年满18周岁才安排宅基地,1999年村庄规划时我三个儿子均未满18周岁,村委会会触犯法律安排我宅基地吗。很明显被申请人是在歪曲事实。

二、“后2001年其又找到当时村支部书记陈来富申请,陈来富遂按照村庄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再次确认为该宅基为王广良使用,并出具了书面证明”。事实情况是2001年并非我找的当时村支部书记陈来富申请的宅基地,事实情况是我院子在当时村庄规划时占有的面积大有四位宅基地的面积,村委会在安排孙刚臣二儿宅基时需占用我的院落经协商我刨树拆院墙让部分面积与孙刚臣,村委会为了让我拆院墙刨树故确定与我本在使用的一位宅基地原因我房子本就在此宅位上(贺庄村有宅基地证明信的只有我一个),事实此块宅基地本身就是我正常宅位,只是没有建设围墙而已,不能以我没有建设围墙为由收回分割我宅基地吧,国家还没有一例分割收回宅基地的例子吧,没有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不建设围墙违法吧,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太荒唐了吧。

三、

1、“当时村庄规划明确了安排的宅基地由申请人在得到宅基地后,一年内必须建设好庭院,否则村集体收回,按村约继续安排另外人员使用,防止个别村民借机占用公共宅基。”事实情况村庄规划申请人得到宅基地后,一年内必须建设好庭院否则村集体收回,此村规名存实亡。本村现如今还有很多

空白宅基地未被收回归公处理,被申请人典型不作为,本村本村村民王广彦在本村还有空白宅基地的情况下违法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如果没有建设房屋的空白宅基地被收回归公从新安排他人使用,为何王广彦不在本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而去在耕地上违法建设居住房屋。

2、本村村民王广彦在耕地上建设居住房屋被申请人都不去制止很明显被申请人是很偏袒王广彦的,这事在本村有很大舆论,王广彦房屋至今还在耕地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耕地上建设住房是要责令限期拆除恢复耕地,我多次举报被申请人都视若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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