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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一篇:

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使补贴机具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市县、乡镇(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村委会协助,上下协调,齐抓共管。

第三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违反政策规定依据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和享受补贴政策的购机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制定,向社会公布经审核由企业自主推荐的经销商名单,补贴政策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投诉受理,补贴资金审核、结算申报等。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经销商凭补贴协议、发票存根、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大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及明细表定期向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市农委审核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提交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大连市累加补贴机具核实验收后,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向市农委提出补贴申请,市农委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农委提出的资金结算和补贴意见进行检查审核,按规定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给经销商(或农机生产企业),大连市累加补贴款通过一卡(折)通或帐户支付给购机者。

购买累加补贴机具的购机者,所购买机具已在本地作业且本地存放的,方可申请累加补贴资金。对没在本地作业或不在本地存放,不给予补贴。对享受累加补贴的机具,在次年检查中既不在本地作业又不在本地存放的追回累加补贴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大连市财政补贴资金,两年内不得享受国家补贴资金。

第六条区市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补贴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补贴受益对象确定与公示,补贴协议签订,对购机者和企业供货情况进行核实、登记、编号、喷字并建立档案,及时汇总上报,农机具使用监管,应急事件上报及本级应该承担的各项工作。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和大连市累加补贴资金的申请,由区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对经销商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和农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行文,并于每季末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向市农委提出结算申请。

第七条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补贴申报、机具到位、使用、在位等情况跟踪检查和日常管理以及应急事件上报。

村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向村民宣传补贴政策,掌握购机者购买补贴机具使用和在位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对补贴机具实施监管。

第八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九条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十条政策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补贴目录、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录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宣传工作到位。

第十一条补贴程序。补贴申报、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标准、补贴种类、机具发放、结算审核等程序规范,操作环节公开、公平、公正,补贴对象遵循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补贴产品符合补贴目录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等要求,严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协调处理质量纠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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