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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政发〔2009〕33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专业市场)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含专业市场,下同)发展,鼓励重大物流设施项目投资,促进现代物流业做大做强,夯实现代物流业发展基础,建设三省边际物流集散基地,根据《中共江山市委关于全力构建三省边际现代服务业高地的决定》(市委发〔2009〕17号),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投资新建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投资新建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按商服用地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其中:用地出让价格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部分,重点物流中心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按90%,与“4+x”特色产业对接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70%,其它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30%,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上述重点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和绿化补偿费,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连续三年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

二、鼓励改造提升物流项目。物流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物流设施改造项目,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投资经营第一条所指的重点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对新设立的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五年减半补助;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三年全额补助。新设立的其它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二年全额补助。重点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车辆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政策。

四、鼓励物流企业向重点物流园区集聚。自新建立的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经营之日起,对新进入从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运输、信息服务和经销的物流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80%、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入驻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和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的货物运输车辆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政策。

五、鼓励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分离出来。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的物流企业,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从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60%、后三年按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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