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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目前,随着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增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以来,我院先后万章云诉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等四起案件。另外,还有几起当事人到法院信访。这些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院最终也难以兑现,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矛盾。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现状比较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不稳定状态。如农业学大寨时期,鼓励农民开荒,有的村社在别的村社开荒,当时未明确所有权,当所开荒的土地被占时,村社之间为补偿问题便发生矛盾。二是土地的本质属性与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三是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现阶段首当其冲的表现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增多。

二、目前审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前,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然而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从我院受理的系列案件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外来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外来户落户本地原因很多,平时与当地村民相安无事,但在涉及利益分配时,当地村民往往进行排斥。例如原告邓少仙等五人诉彭州市天彭镇花龙村4社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五原告于1981年举家迁入原清平乡花龙村4社,分得3.2亩承包地。但四社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以原告是外来户拒绝分给。

(二)农民轮换工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农民轮换工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策产物,农民往往认为轮换工有别于农民,不同意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刘光兴、李万益诉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刘光兴、李万益均系轮换工,村委会认为他们丧失了农民资格,不同意支付分配款。

(三)新落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或通过一定关系迁入,但村民却不认同。例如原告刘春梅即属此类,刘春梅生于1987年7月18日,后由其亲属收养。1999年8月,刘春梅又回到出生地致和九江村,并落户到该村3社。村民认为刘春梅的落户是以新生儿的名义,其行为违法,故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不分与以粮计息的分配款。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布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是否仍享有分配权。土地征用时间跨度较长,在具体分配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丧失,分配权的界定众说不一。例如原告万章云的

父母生前均系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6社的村民,从1992年起至2002年爱国村6社的土地陆续被征用,1999年、2002年9月原告万章云的父母先后死亡,2004年12月24日,爱国村6社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以原告的父母已死亡为由,认为不享有分配权。

(五)士官服役期间的分配权。对农村青年应征入伍,户口未变动,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分配权不容置疑。但当农村青年成为士官时,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当士官服役期满后,作为原籍是农村的士官可能回到原籍当农民。但在服役期间,特别服役较短的三级士官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也是当前分配纠纷的一类。

(六)在校大学生的分配权。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后,农村户口便迁到大学所在地,农村学生是似乎不再具有农民身份,但是我国就业政策已发生根本变化,大学生不再包分配。农村大学生同样存在毕业就失业的情形,完全可能回到原籍成为新农民。但在校期间农村大学生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各地作法不一,纠纷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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