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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第一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浅谈统计法治

王国钧

(载《无处不在的统计》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年9月第一版)

大家经常可以在广播、电视上听到各种各样的统计数据,这其中大部分是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成果。那么,政府统计部门是以什么为保障来获取这些数据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质量的呢。“依靠规矩。”,您说对了。早在2300多年前,孟老夫子就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然而,统计工作的“规矩”是什么呢。有人说是《统计法》,ok,您说对了一半。“只对一半。那另一半是什么。”呵呵,您甭着急,听我慢慢道来。简单的说,统计工作的规矩,就是统计法治。统计法治。您写错了吧。我们过去都是写成统计法制,说得具体一点,就是统计法律制度。没错,应该是统计法治。从法学的角度来说,法治体现了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人都需要遵从法律,同时,也体现了一个治理过程,即通过法律主体的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法制的完善和执行。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亚里斯多德曾经就什么是法治,下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他说,所谓“法治”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是良法;二是这个良法得到普遍的遵从。说到这里,您明白了吧。在现代社会中,要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必须要有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统计法,同时,这个统计法必须得到公正一贯的执行。其实,早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还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实行统计法治的重要性,您理解了吧。

说到这里,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刚才我所写的统计法怎么没有打上书名号。谢谢您的关注,但这不是我的疏忽。在我国,打上书名号的《统计法》,一般是指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部法律后来又分别在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进行了修订。而不打书名号的统计法,是指包括《统计法》在内的一系列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对于一个地方来说,还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其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如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统计条例》等。

那怎么区分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呢。主要是看制定那个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谁了。粗略的说,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制定;法规是由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人大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制定(其中国务院制定的称为行政法规);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制定。从法的效力等级上看,肯定是法律是最高的了,其次是法规,然后才是规章。

这几年,通过统计法治的实践,我国的统计法律制度,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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