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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及其缺陷

【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与全球化接踵而至,甚至相互交织,现代社会日益呈现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迹象。行政复议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制度设计上的诸多不合理,以及复议制度实施水平上的欠缺等因素,都使得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发挥行政复议“裁判员”的角色成了时下迫不及待的任务。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一方面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准确定位,另一方面揭示行政复议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复议简述

1.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论述

从我国现阶段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入手,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所谓行政复议的功能,是指它能起什么作用,达到怎么养的目的,完成什么样的任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同其它法律制度一样,具有“双刃剑”的功效。①是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行政复议一方面对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裁定,并纠正错误;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监督和规范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而使他们不断提高执法水平。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行政复议法律条文的颁布和贯彻落实,对于惩治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于保护受诸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粗暴执法等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在世界范围内己经得到了普遍的发展和应用。从我国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行政复议”一词是随着8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而逐渐兴起的。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而1999年《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又促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它明确和适当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复议审查范围。在某些方面又规定了国务院最终裁定原则,并且加大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全方位推进便民原则等等。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保护机制,从开始

登上中国法制的舞台到现在,发挥着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随着行政权力对经济和会生活的介入日益深入,它对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影响日益扩大。

但是行政复议在当下我国的制度实践令人堪忧,公众对行政复议认同感的日益下降便是其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据统计,我国近年来全国和地方行政复议案件总数与行政诉讼案件总数“倒置”问题突出。时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①行政复议受案数在历经短暂的辉煌之后呈明显下滑趋势。②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的维持率致使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遭受贬损③行政复议繁琐的内部处理程序致使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优势无法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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