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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6-4-419:21:48来源:四川省内江市职务犯罪预防网阅读2337次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0500:12: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对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的综合,以及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第三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四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贿犯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迫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除按照第

(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

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第五条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

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对受理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在三日内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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