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工资
申请人:廖,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隔口村。被申请人:龙岩市**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村。法定代表人:涂东炎,总经理,2340969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9月工资1122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1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
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0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
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龙岩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第二篇:劳动工资仲裁申请书申请书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工作单位:,住所:,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从2010年1月至2010
年2月13日的工资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05年4月在专卖店工作,工作期间时申请人尽职尽责,遵守专卖店的规章制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仅口头协议保底工资1800元加提成。
在2010年2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妻子李(店经理)发生争执,被申请人辞退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出
去买饭回来时,李经理因员工把衣服弄在地上而骂人,并说:“明天都开除”。正当申请人买饭回来时李经理从监控里看到申请人回来,并在电话里说:“申请人穿样衣把衣服弄脏了。”李经理把申请人骂的哭了。而申请人穿样衣是工作的需要,这也是被允许的,而李经理也未对店员穿样衣做禁止性的规定,申请人未违反规章制度,李经理对员工百般挑剔,苛刻无理。申请人便上楼换衣服,其中两个员工也跟着上来换衣服,下楼后又找李经理讲理辩解。李经理说:“现在走没工资,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发给全部工资。”而李经理对申请人说:“你给我滚蛋,工资一分没有。”于是双方发生争吵,李经理先动手打了申请人,申请人的鼻子被李经理抓伤以后,李经理让店长告诉申请人本月底来领工资,于是申请人在2010年2月28日找李经理开工资,她却全然不履行她的诺言,至今不给申请人开工资。
在2010年3月1日上午申请人又找李经理开工资,她的态度生硬,且恶语相加,并刁难申请人说:“是申请人自己走的,让申请人的全家来领工资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李经理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借故辞退员工,随意解除雇佣关系。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申请人被迫无奈,先去了劳动局,又去了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院,申请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与被申请人协商,支付申请人44天的工资3000元。
此致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院
申诉人:年月日
第三篇:三亚市因拖欠工资仲裁申请书-标准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岁,身份证号:;现住址(法定名称):,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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