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
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4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经查:申请人200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09年5月14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24578.62元。2010年3月24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15个月工资)1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58元)203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5个月工资)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工资)
7、陪护费、交通费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应当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篇:仲裁裁决书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奚xx职务:上海交通大学动力与机械工程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大华,上海敏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
住所:安徽省合肥是公园路23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安徽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与被申请人叶楠叶可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二00八年八月十七日向本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本会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范小杰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路小林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张振华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于小雨担任记录。
(未完,全文共14631字,当前显示13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