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

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

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

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

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

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

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

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省道、县道、乡道的命

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

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

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二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


(未完,全文共31906字,当前显示144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