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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研究

摘要。行政复议在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同时,更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在机关设置、法律责任承担、审理程序还是在与司法的衔接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在具体分析这些缺失后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审理方式审理制度外部法律责任司法监督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行政复议既是行政司法制度之一,也是行政救济制度之一。在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都应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复议机关亦应加以维护。

(二)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的原则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审查、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既审查其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

(四)合法、及时、准确、便民

这一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复议要力求做到于法有据,不悖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评价、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处理,及时做出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准确的裁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要尽可能方便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五)一级复议制的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申请复议。如果相应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为终局裁决。

(六)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其次,第七条规定:


(未完,全文共21541字,当前显示1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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