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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疆建设兵团

、街道办事处

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既市政府与区政府是两级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一定的管理权,但不是一级政府。根据1954年的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只是一个承上启下的组织,其管理的职权非常小。目前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就是管理重心下移和扩大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使其在综合管理方面更多拥有更多的权力,这实际上使街道办事处具有了一级“准政府”的地位。

街道办事处职责与法律地位不符,既影响了街道办事处的合理定位,也影响到社区自治组织自治性的实现。管理重心的下移实际上导致了街道办事处承担的职责任务,扮演的角色与其实际法律地位不符,按照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只有三条:①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②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其性质就是上级政府与居民群众之间的中介组织,是一个起到民情上达的机构。它不具有财权、人事权和直接管理社会的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级政府也不具备一级政府的法律依据。而现实的情况是街道办事处不仅承担了许多政府事务而且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事务,其工作范围涉及党、政、经、警、文化、劳动就业、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司法调解、社会治安、优扶安置等很多方面,同时还具备了一定的财权、人事权和辖区内的综合管理权,这样就与法律规定的职能不符,出现了矛盾。强调街道办事处的综合管理职能,实际上是弱化了区级专业部门的专业化职能,这实际上是与现代城市管理的分工与专业化趋势相矛盾。而街道办事处真正的职能即指导社区建设却被忽略了。

二、开发区管委会

2005年8月1日是个特别的日子。根据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这是直接否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体资格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并没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伴随着全国各地出现的开发区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应运而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仅负责招商引资,而且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些年,许多开发区管委会不但对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设立了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俨然成为了当地的特区。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解放初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兵团

二、六两军四个师、第二十二兵团和五军(民族军)一部,根据中央军委毛泽东主席的命令,集体转业组建而成的。经过40多年来的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拥有职工百万余人,总人口220余万人。除十个农建师,还有一个建筑工程师(简称工建师),三个农业管理局。现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共172个;耕地面积9.3万多公项;各农建师沿着塔里木河、孔雀河、乌鲁木齐河、玛纳斯河、乌伦古河、中苏界河等数十条河流,修建起大小水库105座,开掘头渠以上渠道4470多条,总长度达5.22万多公里;实有造林面积12万余公顷。生产建设兵团的宏伟规模和巨大成绩,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屯垦戌边政策的伟大胜利。

现在的兵团分布的地方比较广阔,比如内蒙古临河市就有一个二十一团,属于四师,二十一团又分为9个连,每个连又分为4个排,虽然看起来很像部队,但是现在人们都以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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