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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推荐]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特点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最突出的特点是“四多两难”,即表现为被告主体多样、立案案由多样、案件类型多样、裁判结果多样,原告取证困难、执行困难。

(一)被告主体多样化

过去,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背景下,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组织边界清晰,主体地位明确,司法实践也较好把握。但是自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形态骤变,由于村与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原生产大队与生产队之间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一,导致具体做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主体也不尽相同。因此,此类纠纷被告主体多样化,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

(二)案由多样化

有的村或村民小组对此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性质、名称认识理解不一致,有的并不将全部土地征收补偿费一次性分配完毕,而是分数次进行分配,并且分配项目不清。所以人民法院立案案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有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款纠纷,还有的以征地款分配纠纷、土地征收费纠纷、土地安置补助费纠纷、村民资格认定纠纷等做为案由。

(三)案件类型多样化

该类纠纷的案件类型也是复杂多样。以河南省信阳市两级人民法院2005年所受理的221件案件为例,按照原告身份或未参与分配的主要理由统计,农村姑娘嫁非农业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非)未分配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87件。农村姑娘嫁农村户口的丈夫(简称农嫁农)但因各种原因其户口仍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有64件,入赘女婿及所生子女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参与分配的有15件,丧偶或离异后续娶的妻子户口已迁入但没有享有分配款的案件有7件,离异后女方未迁出户口但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30件,随改嫁的母亲或入赘的父亲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的子女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4件,大中专在校生因户口已迁往学校不能享有分配款的有11件,为了能婚嫁等原因向集体组织书写了不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保证书现又起诉要求分配的有2件,男方入赘到女方处且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双方离婚,男方再婚后的妻子户口又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后未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有1件。从近年来所受理的实际情况看,还有义务兵、外来户、独生子女、征地过程中死亡人口、回村退养退休人员、胎儿、新生儿、服刑人员、现役军人、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口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未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款的情况。

(四)裁判结果多样化

由于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所以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做出的裁判结果也是各不相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受理后中止审理;有的在受理后以各项补偿费用没有具体细化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土地补偿费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予以判决驳回。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有的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其中60%为安置补助费,原告依法享有分配,40%为土地补偿费而不能分配;有的判决原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该全额享有。还有部分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五)原告取证难

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村出面签订,有的由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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