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改
异议人:xxxxxxxxxxxx住址: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贵院的(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法院文书,贵院在受理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诉XXX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时,根据(2016)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司协助查封煤业公司购买的,由我司占有使用的机器设备mg400/980—wd采煤机1台、zf8600/22/35放顶煤中间液压支架131台、zfg8600/23/35放顶煤过度液压支架7架、sgz800/800前部刮板输送机1架、sgz800/800后部刮板输送机1台、szz1000/400转载机1台、plm2500破碎机1台、zzy1100转载机自移装置2台、pzy2700皮带机尾自移装置1台(以下简称法院查封设备),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我司认为,此协助执行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适用错误。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其作出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但该条所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执行人,我司并非(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XXX号案件的当事人,更非(2016)辽XX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贵院依据该条对我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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