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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依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的审查

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对行政行为事实问题的审查首先要坚持合法性的标准。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法,对事实的定性是否准确等等。

二、对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

程序不能仅仅理解为司法程序,还应包括行政程序,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涉及人们的生活比司法要广泛得多,社会上每个人都无法不处与行政之中,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不以对方意志为转移的命令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实体权力,这些权利如不加以制约随时都可能对人民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而行政程序的控制功能恰恰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威胁。行政程序通过设置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务人,以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返向控制,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不再是行政管理的附庸和工具,它相对于行政管理之外,作为一种科学而严格的意思表示规则,成为对行政权实施监控的有力武器,保证了行政程序既公平又有效率。因此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点就是法定程序的完善。

三、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应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参照使用。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调节阀,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必须结合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第二篇: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德国行政法院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作者:孙红霞李纬华发布时间:2006-11-0208:48:2

2《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权受法律和法的约束。法律和法的约束并非意味着行政机关成为机械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奴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国民对行政机关的期待使得适当松动法律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成为一种必然。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主裁量空间就意味着法律的适用者获得了对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如何恰当地将行政机关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成为德国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问题之一。

在德国,行政裁量分为两种类型:

一、决定裁量。它是指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某种法定的行政措施。例如,某州集会法规定,未经许可的集会可以解散。决定裁量是就该法律规范中的连接词“可以”而言的,即行政机关可以选择采取或者不采取“解散”这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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