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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修订版)

第一篇。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修订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市县政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

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作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市县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在当前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行政性法律立法进展缓慢,行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有的与社会的发展、实践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佳。如《行政许可法》事实上已经被各地各部门不同程度地虚臵或打折执行。如以前有审批、批准规定,现在这些摇身一变为备案、登记,虽然表面看是呼应了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也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范要求,但是,实际上政府的权力在一些领域并没有“全身而退”,只是换了一种面目,有的甚至是变本加厉,借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机会,把一些权力重新又拿到了手里。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全面的法

治理念,没有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法治政府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普遍共识,公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并未完全扎根。有的市县政府和部门认为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软工作,不是硬任务,对法制工作及法制机构和人员的配臵不够重视。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存在依法办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有人把法治作为一种实用工具,一些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有选择”地运用法律:当需要用法律手段打击、整治社会上的违法行为时,运用法律;当法律要规范行政机关自身行为时,又不愿受到约束,认为自己违法时不应也不会受到追究,自觉守法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行政机关及领导对涉及别的单位和个人的事情尚能依法处理,涉及自己单位和个人违法的事情总是想法逃避处罚。

三、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不够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自由裁量失当等现象依然存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严重影响到了立法目的的全面实现。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救济也存在明显缺陷,行政复议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不很准确,具体制度构建的逻辑脉络不是十分清晰,因而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常被质疑。

四、行政决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决策中还未形成完整、便捷、有效的民意沟通渠道和十分规范、严密的程序体系。尤其是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合法干预和协调,还是较大的薄弱环节,在某些领域的行政能力有待加强。

要解决这些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立法和

行政制度:

一、建立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从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亟待加强的立法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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