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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如下七条审查标准:

主要证据不足。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在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失实,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违法。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行政机关应当适用此类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彼类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但却适用了旧的法律、法规;或应当适用法律、法规,但却参照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均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构成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方法、步骤和顺序。不遵循法定程序,即使其他标准合法,也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作为一条重要的审查标准。

超越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权限是否合法。甲机关行使了乙机关的权限,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权限,或与此相反,都属于超越职权,构成违法。

滥用职权。这是为了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否存在形式上合法,但行使动机或目的却违法的情形。所谓在形式上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形式上并未超越职权;所谓行使动机或目的上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者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或者在行为的目的上违反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

对违反上述五条审查标准中任何一条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即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不作为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存在形式上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合情理的情形。如处罚畸轻畸重;同等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等等。对违反这一条审查标准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第二篇: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作者:蒋华发布时间:2007-01-2915:37:59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又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起步较晚,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造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不完备。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再者,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标准,如何面对这些变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具体讨论了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现状、缺陷,针对这些现实问题,着重分析了各种不足产生的原因,对如何开展和发展我国的行政诉讼,特别是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规范、发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并穿插介绍了这些建议和看法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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