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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所有人员应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运政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协同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篇: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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