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9〕5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1
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市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各区(市)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
(一)金融机构购房、租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补贴或奖励申请,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其他方面的奖励和补贴直接报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后3年内
不得出售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并退回相应部分已享受的补贴。
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5年内不迁离金融集聚区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实行先征后返。
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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