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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的思考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

调整,各类矛盾日趋凸显,行政争议呈现增多趋势。如何d­调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值得研究。

一、行政复议存在的必要性

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首先涉及到的是行政复议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从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来看,它是一种“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

1、行政复议的存在,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行政复议的存在,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可以把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从而保障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促进。­济社会更加全面d­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2、行政复议的存在,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合理解决。行政机关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行政管理。­验,行政争议交由行政机关裁决,更能适应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使行政争议获得合理的解决。

3、行政复议的存在,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尽快解决。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灵活,采用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尽早稳定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的设置,适应了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适应了行政案件的特点,可以与行政诉讼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

二、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定位

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良性互动的前提是要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在《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单向监督行为说,认为行政复议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内部监督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行政行为,注重行政效率,坚决反对行政复议活动司法化;二是居中裁决行为说,认为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和救济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必须强调公正,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有一支享有独立地位和职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保持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化和相对独立性,要吸收一些司法程序的合理做法。从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的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看,似乎更倾向于“单向监督行为说”,但人大审议通过的草案对此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强调了行政复议的救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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