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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肖远军---永州盐务局)

第一篇: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肖远军---永州盐务局)行政起诉状

原告:肖远军,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x永州市人,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xxxxx被告:湖南省永州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x,该局局长。

第三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四里棚盐环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刚,董事长.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永盐封(扣)字(2017)02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违法,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永盐封(扣)字(2017)02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食盐生产和批发许可,依(2016)国发25号《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方案》第16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因此,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食盐的批发资格,可跨区域批发食盐。涉案的该批食盐系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放该批食盐的仓库为久大公司租赁,且原告与久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系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的行为属代表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将该批食盐认定为原告所有,并以此为由向原告下达永盐封(扣)字(2017)02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属认定行政相对人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查封、扣押的主体错误。

被告对该批食盐作出永盐封(扣)字(2017)02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具有合法性。依《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被告依据的《食盐专营办法》未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其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被告作出永盐封(扣)字(2017)02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查封扣押行政相对人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查封、扣押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肖远军

2017年12月3日

肖远军行政诉讼举证证据目录

证据一。肖远军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劳动合同、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缴费申报花名册、食盐仓库租赁合同、调拨单

证明目的:

1、肖远军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的员工的事实;

2、仓库均是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租赁;

3、涉案食盐的调拨、仓储及所有权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的事实。证据三: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证明目的。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具有食盐生产、销售、批发的资质的事实。

证据四:国发[2016]25号文件、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文件、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发改委、工信部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电视会议精神、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

证明目的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永州市盐务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事实

提交人:肖远军

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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