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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的设置

2003-12-178:45【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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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反映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缴纳情况,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发生和归集的进入期间费用的相关费用,贷方反映结转进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为抵减项的内容,期末应无余额。同时,为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算情况,企业还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费,而不是一种税,所以不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核算,要单独在“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反映。该科目也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反映实际已经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贷方余额,表示存在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实际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上缴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

“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x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

--------------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率x回采率系数x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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