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劳动局)
第一篇:仲裁申请书(劳动局)仲裁申请书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
号码: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xxxxxxxxxxxxxx。公司地址: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2500/21.75*24=2758.6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4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即人民币1249.43元(416.475*3=1249.43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2700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标准工资2700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459.7596元(16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459.7596元)。共计人民币3159.76元;
合计金额:16764.36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2月17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就职于公司办公室,口头约定试用期标准工资为2500元/月。至2013年4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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