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钱爱华
申请人钱爱华,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阜宁县芦蒲镇沿淮村四组60#,身份证号码:320923197110134211。被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址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阜宁港内。
法定代表人丁正和,电话。13357997879。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2010年10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效。
2、请求确认自2008年7月28日用工以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目前工作,并支付2011年
8、
9、10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2008年8月29日至2009年7月30日)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依法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5、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今因未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依法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6、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元。
7、请求裁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已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28日,申请人钱爱华进入被申请人阜宁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特殊工种泵车工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保证金1
5000元,但至今未还。
2010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一份,约定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从事生产工作,事实上就是上述特殊工种泵车。
2011年8月始,被申请人无故不再让申请人泵车,也不再发放工资。经申请人多次请求,被申请人竟不给予任何说法。
对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具体而言:
1、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日2008年8月29日起,被申请人依法应该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满一年2009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也未也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满一年2009年7月28日起,被申请人依法应该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至今依然未与申请人签订过。
3、如上所述,实际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早已建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2010年10月1日竟执意与申请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具申请,恳准所请。
此致
阜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1年12月1日2
第二篇: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逸性别:男
年龄:26工作单位:
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
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住址:
代理权限。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有权进行和解,不服仲裁有权起诉、上诉、再审,有权代收款金,有权代收法律文书。本委托为特别授权,不可撤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许明侯性别:男
年龄:46职务:总经理
地址:电话:
邮编: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费180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45000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2150=1935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24187.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0×18=387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627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伙食营养费68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生活护理费2150×50%=1075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8、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事实与理由:
(未完,全文共5510字,当前显示144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