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4日15时44分108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著作权”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海关、科技、教育、财政、外经贸、信息产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著作权人可以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
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权利保证书;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权属不明或者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在本省印刷或者复制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等,印刷、复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授权书等著作权证明和相关合同等材料,依法办理登记。
在本省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的,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要求出版生产经营单位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合同等相关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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