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巴州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供和填写以下材料:
(一)换证时原许可事项无变化的,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可在此网页下载《巴州地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需提供和填写材料》:http://fda.xjbz.gov.cn/):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人员登记表》(附件三);
3、《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四)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的布局图(附件二十
1、2)(标注面积、长、宽、高);
5、营业场所、仓库房屋租赁合同(续租);
6、《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8、提交《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性保证书》(附件十七)。
(二)换证时原许可事项有变化的,填写《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具体材料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的要求提供。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局将在5日内对申办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相关注意事项告知】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换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审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半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资料。
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及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应每年参加药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含处方审核人员、驻店药师),年龄超过60岁的,应提供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视力、辩色力正常、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病,能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4、企业经营非药品的,应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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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被告知人:
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2-05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发布时间:2013-12-15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编号:38-2-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一条)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6.《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
7.《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8.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9.《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1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89号)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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