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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八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7〕15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药品零售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药品零售企业是药品流通的终端环节,直接面向消费者,加强药品零售监管尤为重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开展药学服务,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增强公众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企业强化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企业行为自律。

二、清理和查处出租、转让柜台和店内促销人员。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药品销售柜台等营业设施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人员。品牌产品柜台必须由药品零售企业人员管理,广告药品不得单设专柜销售。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药品营销人员档案,不得以实习生、药品推销员、业务代表等名义安排非本企业人员在店内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企业销售人员应统一佩戴标有姓名、岗位、职务、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胸卡上岗。

三、禁止药品与非药品混放销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药品与非药品销售柜组必须有明显隔离措施,不得相连摆放。不得把非药品作为药品向公众宣传推介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四、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农村药店凭乡村医生)处方方可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五、药品广告中指定广告药品经销单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加盖广告主原印章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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