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和行政管理机构
一、司法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原均可受理有关著作权的案件。为保证司法的顺利开展,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包括:
培训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一批著作权审判的司法解释,使审判有关案件有了具体明确的依据;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自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为了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国家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简称“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也设立版权局。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包括:
查处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
调解著作权纠纷;
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
对作品进行自愿登记;
开展涉外著作权人就工作。
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同时是行政执法部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已依法对一批侵权者实行了行政处罚。
中国的知识产权边界保护职能由各级海关承担。
第二篇: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司法鉴定机构管理。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百分网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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