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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 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篇: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转变城乡建设用地方式,拓展城乡建设发展空间,构建保障跨越式发展用地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省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呈报《的请示》(鄂土资文„2011‟294号)、《湖北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方案(送审稿)》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以下简称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指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和农村新居民点建设中科学开发和充分利用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形高差相对适中、坡度一般在6°—25°之间的山坡地和可利用的荒滩区域。山坡地地类一般为荒草地、残次林地、园地及劣质耕地等类型。劣质耕地在低荒地中比重应小于30%。要按照“三少一无”,即耕地少、林地少、拆迁少,无基本农田的原则统一规划,科学选址。

第三条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优质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以加强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确定开发利用范围、规模和时序。

(二)节约集约、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条件制约机制,以政策激励为举措,引导企业集约用地。

(三)生态优先、保建并举。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护,变低荒地开发利用为“绿色开发”。

(四)稳步推进、滚动开发。开发过程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开发利用规模和时序,防止盲目推进。

第二章总体安排与工作机制

第四条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安排在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黄冈市、孝感市等行政区域内,试点单位应选择本区域内具有建设用地需求量大、人地矛盾突出、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潜力大的县(市、区)。

第五条按照稳步推进、滚动开发的原则,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近期实施期限为2012年至2016年远期定位2017年至2020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试点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开发利用总规模和逐年实施规模。

第六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低荒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单位相关工作的协调落实和质量监督;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低丘缓坡荒滩等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各试点县(市、区)应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城建、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并对具体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成立以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住建部门和林业部门专业人员为主、发

改、财政、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专班,负责编制工作方案、专项规划及其项目实施方案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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