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双向约定(讨论稿)
第一篇:计划生育双向约定(讨论稿)村计划生育双向约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约定》。
第二条《约定》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对村“两委”与村民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书面明晰和规范,通过双向承诺、相互监督,保障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的新机制。
第三条对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具有双向约束力,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家庭、个人必须共同遵守。在本《约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本《约定》的组织实施,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计生协、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应积极配合,村民代表会议和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五条本《约定》涉及的是本村计划生育事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一并执行。
……………………
第二章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村委会责任和义务
1、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2、保证计生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宣传、阵地设施,配齐专职人员,落实优先优惠奖励,搞好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
3、认真及时对违约者进行责任追究,积极协助上级完成对违法生育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4、根据本村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有关优惠政策。
5、村计生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按时按要求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6、村计生协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本《约定》,监督村委严格落实《约定》相关内容,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
第七条村民权利和义务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4、获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和奖励的权利。
5、村民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违法生育和非法抱养。
6、及时落实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违法怀孕的,要落实妊娠终止术。
7、有参加并配合村委会组织的生殖健康查体的义务。
8、已生育子女的夫妇,一孩放环,二孩绝育,确不适宜的,须经上级计生服务站批准,落实其它相应措施。
9、流出育龄妇女,须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按时交回有效联系函和计划生育查体证明。
……………………
第三章移风易俗、倡树新风
第八条男女村民在本村具有同等权利,大力支持和鼓励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
1村、组干部竞选,村两委中应有女性成员;夫妇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平等参加社会活动。
第九条关爱女孩不得歧视女孩,不得让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孩无故辍学。第十条村民结婚后,根据本人意愿可自愿选择在男方或女方家落户、居住。“上门”女婿和嫁人的媳妇享有与村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出嫁到外村的妇女,其承包地不能收回(在婆家未分到承包地的)。
第十一条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或父母双姓均可。续编家谱时,应将女孩编入家谱。发挥村级“红白理事会”作用,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提倡男女在家庭祭祀活动中地位平等,女孩也能“摔老盆”。
第十二条男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此前提下,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婚姻变更的妇女及其子女回本村落户的,必须按要求提供有效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接受管理,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不允许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歧视、虐待女婴及其生母和不育妇女;不得弃婴;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违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村委会将积极协助上级司法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
第四章村民福利、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
第十五条村民福利
(未完,全文共11198字,当前显示14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