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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省直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

所谓符合中央精神,就是说我们这种探索,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以下简称《决定》)里面讲得很清楚。《决定》提出:“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就是说,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把国家的或者说政府的两种职能区分开。一种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的;再一种是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的是一种经济职能,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就是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我们常说的“政企分开”,基础是“政资分开”。那么,“政”指的是什么。就是指行政权利;“资”指的是什么。就是指出资人的权利。实质上,政府是两种权利集于一身,一种是行政权利,或者叫国家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公权”;一种是经济权利,或者叫财产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私权”。行使公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的;行使私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机关法人的,实质上国家机关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是要区别的,不能用行使“公权”的身份去行使“私权”。最近,在中央举办的关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专门讲了关于公权和私权的问题。马克思也讲过:“国家是两种权利,一种是代表国家机器行使的权利,一种是代表财产主体行使的权利”。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在企业来看是“政企分开”,在政府来看是“政资分开”,也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出资人权利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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