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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雇佣季节工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你好。

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问题咨询时间:2012-04-2022:47:

40.0咨询人:ling税官你好,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其发放的工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可是

所得税税法法怎么没有规定,请问。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呢。请告知,谢谢。

回复信息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

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

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应

作为劳动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15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

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

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返聘的员工,由社会养老统筹支付的退休工资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的四个条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企业雇佣季节工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支付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你好。

关于返聘退休人员的工资问题咨询时间:2012-04-20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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