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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警示图

一、资质验证

1、证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2、从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3、按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药品

二、进货查验

1、制定药品购进、验收和首营审核制度,建立药品进货质量管理程序

2、审核供货单位和购入的药品的合法性

3、验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4、购进药品有合法票据,购进验收记录完整,并按规定留存

三、陈列储存

1、制定药品储存、陈列、养护管理制度

2、按规定陈列、储存药品,定期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并留存记录

3、药品与非药品摆放分区明显

4、用于药品陈列、储存、养护的设备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

四、销售服务

1、制定药品销售、处方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2、销售药品应开具符合规定的销售凭证

3、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离岗应有告知牌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4、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5、明示服务公约,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五、人员管理

1、制定岗位职责,人员教育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培训教育,并建立档案

3、定期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记录留存备查

4、定期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六、不合格品控制

1、制定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定

2、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

3、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应在监督部门下销毁

七、投诉处理

1、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顾客投诉处理制度

2、公布药品价格、广告、质量药监管部门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投诉意见本

3、建立和保存顾客投诉事项的受理记录

4、记录包括:投诉事项、处理过程及结果

八、诚信制度

1、建立健全诚信制度

2、制定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

3、制定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药品质量事故

第二篇: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明年3月执行国家质检总局2009-12-3010:05:17点击201次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12月29日全文刊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这个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如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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