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设局公务车辆报废
莆田市建设局公务车辆报废、购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报废与购置行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公务车辆。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等。第三条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
1、轿车累计行驶达50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5年;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达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5年;
3、其他车辆累计行驶达45万公里或连续使用达10年。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低劣、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2、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3、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4、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计财科、监察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
第四条车辆报废程序
各单位车辆达到报废标准要进行报废,首先须填写建设系统车辆报废申请表,由局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按市国资委要求进行车辆报废。
1第五条车辆购置标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各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国产小汽车,严禁购买进口车。
1、处级单位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1万元以内的轿车。
2、科级单位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17万元以内的轿车。
3、因特殊公务需要,需配备排气量或车价超过以上标准的轿车,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控购联席会议、市控购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并报市纪委党风室备案。
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中小型企业购车标准原则上参照相当级别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大型、特大型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和对财政贡献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予以配备。第六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编制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单位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控,合理确定。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第七条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购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八条车辆购置程序
各单位购置车辆时,首先须填写建设系统车辆购置申请表,由局计划财务科、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并按市财政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购置。
第九条凡不按规定进行车辆报废、购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莆田市建设系统车辆报废审批表》
附表二:《莆田市建设系统车辆购置审批表》附表三:《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表》
第二篇: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签发:
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公开招标结果公示(编号:ptcg2011004-g)
一、招标文件编号:ptcg2011004-g
二、采购单位名称: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采购单位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1号楼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莆田市政府7号楼
联系方式:0594-26397
28、2679318传真:0594-2639718
四、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4月01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1年05月10日
采购单位确认日期:2011年05月12日
五、开标情况:
(未完,全文共11451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