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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该如何定性

案情:

当事人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在香港注册,××年*月××日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自××年*月起,当事人设立了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以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与其相关的6家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其中,对乙公司的部分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分析:

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甲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发布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故意夸大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公司实力雄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是发布虚假广告。从违法客体来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发布虚假广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虚假广告的客体是广告行为,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客体是宣传行为,即对群众说明讲解使其相信,包括利用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宣传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举办展销会,开展促销活动,雇人进行销售诱导,利用大众传媒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作引人误解的报道,召开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凭宣传的内容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定性为虚假广告,宣传的是企业信息就定性为虚假宣传,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的实质。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准确。

第二篇:新闻稿发布网站如何在网站上发布新闻新闻稿发布网站如何在网站上发布新闻

新闻稿发布网站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门户型网站、自媒体平台、论坛、新闻源

门户型网站。比较大型的有新浪、腾讯、搜狐、网易、凤凰网等,拥有较高的关注度与访问量,是企业发布营销新闻的主要平台。

自媒体平台。今日头条、百度百家、一点资讯、uc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此类平台企业可以自行注册自媒体账号发布新闻,也可以联系新闻营销公司代发。

论坛:论坛发布的新闻具有易于被搜索引擎收录的特点,比较好的论坛:天涯社区、新浪论坛、搜狐社区、百度贴吧、知乎等。

新闻源。在新闻源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具有较强的用户可信度,能够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公信力,但是其发布费用较高,如百度新闻源、google新闻源等。

那么如何在网站上发布新闻呢。发布新闻的流程主要如下。

第一步。找到一家专业的新闻营销推广平台代为发布新闻,通过专业化的新闻营销公司可以大幅度的提高企业营销新闻的发布效率。如往上推软文城,便是国内首批成立的新闻营销策划平台,拥有多年新闻营销策划经验。最重要的是平台拥有1000+一手媒体资源,涵盖国内所有大型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论坛、新闻源,可以帮助客户将新闻瞬间发遍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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