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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5篇

第一篇: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09-09-17

关于印发《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优化调整南宁市药品零售企业城乡布局,满足、方便群众用药,促进药品零售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南宁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注册地址跨区域变更时有关人员条件、营业场所面积等适用本规定,其他事项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根据南宁市城乡区域面积、地域特点、人口数量及流量、经济状况、建设规划等因素,将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划分a、b、c三类区域,其分类及设置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a类区域。在快速环道以内的区域。在a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a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相对独立的居住社区内应达

50平方米)。

(二)b类区域。在快速环道以外的区域及各县政府所在地的街道或镇。在b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b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在相对独立的居住社区内应达40平方米)。

(三)c类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明阳农场、金光农场等区域。在c类区域申办、经营地址变更到c类区域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a、b、c类区域药店间距不作限制

第五条人员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

1、a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2、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含)以上的学历

3、c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质量负责人

1、a、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2、c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三)处方审核员

1、a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员必须具有1名执业药师、1名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b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员必须具有1名执业药师、1名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1名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中药学)、医学专业的学历

3、c类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员应具有1名中专(含)以上药学、医学专业的学历

4、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处方审核员中应具有1名中药士(含)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人员

5、营业场内药品区所占的区域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应相应增加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

(四)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电脑管理系统,应用医药电脑管理系统软件,对药品的购进、验收、贮存、养护、销售进行记录和管理,并能实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有关说明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必须具有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中药学)、医学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与处方审核员可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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