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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人制的挑战与机遇-陈文达分析

中国注册税务师陈文达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该文是落实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简政放权的事项之一,决定取消了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该文并非意味着取消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和税务代理服务,而是通过对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给发展税务代理人制带来新的机遇。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探析税务代理人制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一税务代理人制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发展历程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孕育而生的现代服务业。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已成为仅次于律师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三大专业服务性行业。该行业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的新兴行业。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也会发生相应的转变,宏观调控成为主导,推动着涉税中介服务的发展,这既是中国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随着各行各业分工的细化,行业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中介机构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帮助政府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健全服务市场体系,保障新税制实施,加快税收征管改革,适应加入wto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中不断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9条虽明文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但既没有指定税务代理人为注册税务师,也没有从法律高度明确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是其法定业务的地位。

纵观国际上税务代理人的立法情况,税务代理人是指法律允许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人员,这里的职业人员既包括税务师,也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在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中不专门为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中介人员规定一般性法律,但在其立法当中,已界定其适用于税务代理,也就是说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涉税专业的服务是有法可依的。有些国家和地区还针对税务代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立法或特别立法,授予某一个主体专门从事税务专业服务。这个主体名称在各个国家的叫法虽然不一样,比如德国叫税务顾问,日本叫税理士,美国叫登记代理人(enrolledagent),并都通过法律或次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税务代理人的法定业务。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税务代理人的专门立法,只有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2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其法律序列位于行政法规之后,只能算是部门规章。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这为涉税服务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税收带来广阔的税源。税收事业的大发展,离不开涉税服务行业工作者们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党的十八大更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断是我们党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这必将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职业前景。

按照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思路,我们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加强税务代理立法,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发展税务代理行业,明确“中国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行为的法律地位。

二税务代理人制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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