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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省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九”债务的界定

*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农场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国有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普九”债务的责任主体。“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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