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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机构编制信息调研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一次借调研信息工作会议的机会把各位主任请来,主要是要传达贯彻7月7日召开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其次是当前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引起了省、市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申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纪律。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问题

免征农业税之后,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关系不顺、财政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履行职能的环境也较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乡镇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运转十分艰难,迫切需要推进机构改革。今年6、7月份,中央和省里先后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将乡镇机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要求各市州从今年下半年起,确定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明年在全省全面铺开。这次会议明确了乡镇机构改革的三个重点:

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适当调整乡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向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优化发展环境上来,实现向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转变。

二是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二类乡镇配备领导职数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设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4~6名,副乡镇长2~3名。较大规模的乡镇可设置3~4个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也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在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将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精简编制采取“软着陆”的办法,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进不出,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出现空额时,方可补充人员。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除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职能部门外,其他职能部门均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省编办总量控制、从紧核定。乡镇事业站所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设置4~6个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经费由财政保障。条件成熟的地方,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合并。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组织机构,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完全脱钩,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以给予三年过渡期,由乡镇政府继续给予适当支持。从事公益性事业站所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按行政编制1.1∶1的比例配备,其余一律精简分流。

三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都必须无条件清退。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分流落岗人员。对分流人员必须确保分流到位,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解除分流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关系。各县(市、区)可参照湘发〔2001〕5号文件精神,制定分流人员具体政策,为分流人员创造条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多方筹措资金,对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改制的职工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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