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section1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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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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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分属海商法不同的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针对一次事故所引起的各种索赔的综合责任限制globallimitation
•单位责任限制是提单法中规定的承运人对每件或每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制(旅客运输除外)
•1.单位不同: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件,公斤
•2.责任限制的方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次事故一个限额(第212条)•3.责任主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承运人
•4.适用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内在联系。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是一次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二次限制。当一次限制低于二次限制时,以一次限制为准;一次限制大于二次限制时,以二次限制为准。
•两者不一致时,大多数国家规定,以小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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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的船舶
•cmc:300总吨以上的船舶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主体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救助人以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及责任保险人
•即船舶所有人(包括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所有人和救助人的雇佣人员及责任保险人
•三限制责任的条件
•cmcart209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四限制性债权
•指责任主体可以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
•cmcart207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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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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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三方面的责任:(1)因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对货物的责任;(2)因侵权事故而引起的对他人的赔偿责任;(3)因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造成被救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五非限制性债权指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责任人不能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一般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于非限制性债权。cmcart208五类
(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本身已经有了限制——报酬不能超过救助财产的价值,其次为了鼓励救助共同海损分摊:共损中的各受益方都按各自的比例分摊共损,若再给船方一次限制会对货方不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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