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06〕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新党办发〔2006〕34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原则、程序、办法和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考试、职务与级别确定、登记、备案和工资套改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改变原单位事业编制性质。对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附件: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1.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3.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4.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
5.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审核中心
6.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7.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8.自治区民族语文辞书工作办公室
9.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10.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
11.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2.自治区煤炭行业社会保险中心
13.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
14.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15.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机关)
16.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
17.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18.自治区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
19.自治区林果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二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6〕4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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