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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贸技改[2008]60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对《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经贸技字[1998]114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主题词: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合理引导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和企业资金投向,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对项目和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负责提出项目及资金计划方案,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审核后下达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技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与自治区经贸委共同审核项目资金计划方案,负责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改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自治区各类所有制形式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一)用

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

(三)促进优势资源转换、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的项目;

(四)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环保、节能、综合利用项目;

(五)其它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四条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主要用于支持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投资项目的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

第五条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l、使用范围。以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贴息标准。综合项目承担企业到位资金额、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贴息期限1-2年等因素,确定项目贴息额度。

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

1、使用范围。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投资补助标准。根据企业投资额度、到位资金额,参考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项目投资补助额度。

第七条前期费补助资金

l、使用范围。国家或自治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勘察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等工作。

2、补助标准。综合项目所属产业发展方向、前期工作难度、投资大小和建设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资本金投入

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确需资本金投入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九条自治区经贸委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12月提出下年度自治区技改资金支持的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向社会发布。分批通知各地上报技改资金项目。

第十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当地经贸委、财政局申报。各地州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审核后,联合行文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级企业可直接报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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